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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倒化工废料获刑 菏泽审结首例污染环境案

2013年08月22日 07:07作者:吴允波来源:大众日报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5日晚,被告人杨某通过朋友介绍,帮助一名雇主处理化工废料,双方约定处理费用350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杨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害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记者吴允波 

  通讯员 肖春燕 报道

  本报郓城8月21日讯 被告人将装有苯、丙酮、三氯甲烷等有害物质的化工废料桶倒入河沟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记者今天从郓城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菏泽市首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刑,并赔偿经济损失35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5日晚,被告人杨某通过朋友介绍,帮助一名雇主处理化工废料,双方约定处理费用3500元。杨某通过其连襟王某联系了樊某、张某等人,在雇主支付了3400元处理费用后,被告人杨某、王某等人用车辆将五十余桶化工废料从梁山县境内拉至郓城县杨庄集镇前孙庄村北河沟处,将装有苯、丙酮、三氯甲烷等有害物质的化工废料桶直接推到河沟内,部分化工原料流出,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经郓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35749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杨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害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由于被告人王某、杨某的犯罪行为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二被告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7月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王某、杨某对因污染环境造成的经济损失357494元予以赔偿。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郓城县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晁岳强介绍,本案是6月18日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菏泽审结的首例环境犯罪案件。司法解释共12条,主要规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认定标准等8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司法解释降低了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的门槛,比如过去污染环境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定罪,现在1人以上重伤就可以;过去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加重处罚,现在只要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就可以加重处罚。其次,过去认定环境污染犯罪的每一项标准都要有个结果,现在不少标准规定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定罪。第三,相应地降低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然而,记者咨询了多个法院获悉,目前环境犯罪案件十分鲜见。而公安部门给出的答复是,目前确有环境犯罪案件在侦办中,但数量也不多。那么,为何目前环境犯罪案件这么少?晁岳强认为,以前污染环境的监管职责主要由环保局来行使,而环保局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很难把行政处罚案件与刑事案件进行有效衔接,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很少。群众发现问题习惯上只会选择向环保部门投诉,向公安部门报案的意识比较薄弱;同时,受到污染影响的群众往往更关心对个人利益的弥补,对污染者是否判刑并不太关心。而且,环境污染犯罪有其特殊性,如证据获取有难度、危害后果出现周期长、证据不好认定等问题,不可能司法解释一出台就大量出现此类案件。

  原标题:倾倒化工废料两被告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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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刘宝才
责任编辑:王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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