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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立法推进专利产业化 省政府将设优秀发明家奖

2013年08月21日 06:38作者:王亚楠来源:大众日报

专利公共服务可有效地防止重复开发,降低科技创新成本,加快成果转化。为防止技术的盲目引进、重复研发、流失或者侵犯专利权,避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

  原标题:我省立法推进专利产业化

  □记 者 王亚楠 
   通讯员 马玉敏 报道
  本报济南8月20日讯 专利是衡量创新能力的一项最重要的指标,更是保护创新价值实现的重要制度。记者今天从省知识产权局获悉,为进一步推动和鼓励创新,15年前制定的《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即将废止,代之以新的《山东省专利条例》。该《条例》作为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将于9月1日起施行,尤其侧重鼓励发明创造和推进专利实施及其产业化。同时,省政府将设立山东优秀发明家奖,以鼓励发明创造,在全社会倡导创新。
  据省知识产权局局长于智勇介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1998年制定出台的《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的一些条款已不再适应实际需求,且需要与国家新修订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统一和衔接,因此需要废旧立新。除省政府设立山东优秀发明家奖外,《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支持发明创造形成专利,设立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根据财政状况逐步增加。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主要发明人,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可以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促进专利运用是《条例》的重点。按照《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重点扶持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自主研发和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以政府财政资金安排和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资金的管理机构,要加大对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投资力度。
  专利公共服务可有效地防止重复开发,降低科技创新成本,加快成果转化。《条例》规定,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要建立重点行业专利专题信息数据库,开展专利预警分析,为专利运用提供政策指导、技术咨询、信息共享等公共服务。
  为防止技术的盲目引进、重复研发、流失或者侵犯专利权,避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凡实施使用国有资金或者涉及国有资产数额较大的重大建设、重大并购、重点引进、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实施省重大科学技术项目、核心技术转让、重大技术进出口以及重点装备进口、省重点项目等与专利技术相关的项目,及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经济活动,都要进行专利审议。
  此外,针对目前专利行政保护存在的执法调查、取证难度大、执行难等问题,《条例》规定了专利行政部门调查取证时的职权,加强了必要的调查取证手段,并对行使行政执法权时被调查人不配合的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另外,针对专利行政执法中恶意侵权、群体侵权、重复侵权等现象屡禁不止,《条例》增加了对重复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初审编辑:刘宝才
责任编辑: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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