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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出事故车主也被告 法院判决:无过错不用赔

2013年05月11日 08:37作者:崔艳红来源:山东商报

庭审中,李某认为自己已将车借给他人使用,就失去对车辆的控制,车辆对他人造成的损害与自己无关,因此不应承担事故责任。”就本案来看,李某没有隐瞒车辆的事实情况,也对借用人尽到提醒的义务,李某对损害的发生并没有过错,因此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商报济南消息(通讯员仇忠浩记者崔艳红)“把车借给朋友开,怎么还被别人告上法庭了呢?”济南商河的李某有些烦,他把车借给朋友用,结果朋友开车撞了人,受害者把他和其朋友一起告上法庭。近日,济南商河法院作出判决,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在商河县经营一间服装小店,在生意往来中认识了韩某,二人经常互借东西。不久前,韩某提出借李某的车开几天,李某知道韩某有驾驶证,也不常喝酒,就把车借给了他,没想到第二天韩某就发生了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韩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是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受害人将韩某、李某及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庭审中,李某认为自己已将车借给他人使用,就失去对车辆的控制,车辆对他人造成的损害与自己无关,因此不应承担事故责任。而原告认为,如果没有借出车辆的行为自然不会有事故发生,李某将车辆借出就应该承担该行为的风险。
  办案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就本案来看,李某没有隐瞒车辆的事实情况,也对借用人尽到提醒的义务,李某对损害的发生并没有过错,因此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王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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