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谈话死”案终审维持原判 班主任被判6年半
近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邹平一中“谈话死”案二审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以不具备重新鉴定条件等理由,驳回被告方提出的重新法医鉴定的申请。在一审判决中,被告人邹平一中高二班主任柴某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驳回死者范某某父母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邹平“谈话死”案终审裁定书部分截图。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被告方重新鉴定的申请。
大众网济南1月6日讯(记者 王磊)近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邹平一中“谈话死”案二审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以不具备重新鉴定条件等理由,驳回被告方提出的重新法医鉴定的申请。在一审判决中,被告人邹平一中高二班主任柴某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驳回死者范某某父母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2011年3月11日20:00左右,邹平一中高二一班班主任柴某某在查看学生晚自习时,发现学生范某某有违反自习纪律的行为。柴某某将范某某带到该校明德楼西侧路边进行批评教育,期间柴某某动手打了范某某,十几分钟后,范某某倒地身亡。
2012年9月25日,在“谈话死”事件发生一年半之后,无棣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柴某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同时,法院驳回了死者范某某父母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对此,柴某某及其家人表示不服,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2012年12月28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邹平一中“谈话死”案二审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裁定书中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亦无不当,应予维持。
另外,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通知被告人柴某某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对于被告方因对滨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所作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有异议,认为该鉴定存在重大缺陷,有重大疑点,向该院申请重新鉴定,并申请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经审查,该案现已不具备重新鉴定条件,且滨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所作出的上述鉴定结论,系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及人员依法作出,内容真实、依据合法、程序正当,并已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法院对被告方的申请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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