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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大代表:连续3天气温≤5℃应供暖

2012-11-06 09:03:00作者:任秀芳来源:山东商报

傅强等10位人大代表认为,“根据气候变化”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暖时间的规定,过于笼统,不便于实际操作。傅强代表表示,联名建议已撰写完毕,将于今明两天提交至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室。

 

昨日在省城正觉寺供热站工作人员开始“点炉”,为供暖做热态调试记者刘畅摄

 

 

 

 

  商报济南消息(记者任秀芳)据了解,目前正实施的《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是1998年9月16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目前已修订过四次,2010年进行了第四次修订。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市市区采暖期起止时间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根据气候变化,市人民政府应当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暖时间,并向社会公告。在采暖期内热用户室温不得低于16℃。
  傅强等10位人大代表认为,“根据气候变化”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暖时间的规定,过于笼统,不便于实际操作。傅强代表说,他们查阅资料发现,我国将累年日平均气温低于或等于5℃的天数,作为城市集中供热划分范围的参考标准,所以5℃作为看天供暖的气象条件。以西安为例,西安规定当连续三天日平均气温降至5℃,就可提前供热,而北京则规定,连续五天日平均气温降至5℃就可提前供暖。当气温降至5℃时,天气已非常寒冷,所以10位人大代表联名建议济南市也将5℃作为供热企业开始供热的气象条件。对此,傅强代表联合另外9名人大代表,他们分别是王伟、刘奎、耿光平、侯永杰、王清雯、梁凡、刘吉纯、丁大鹏、李海鹰,联名建议应将上述《供热条例》的第23条予以修改,具体修改为:本市市区采暖期起止时间为当年11月初至3月底,其中正式供暖日期为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其他时间可根据气候变化“看天供暖”,即如果连续三天日平均温度降至5℃(含5℃)以下,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着手开始供热,并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告。在采暖期内热用户室温不得低于16℃。傅强代表表示,联名建议已撰写完毕,将于今明两天提交至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室。

责任编辑: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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