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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拟对建筑废弃物处置立法 在山东尚属首例

2012-08-30 06:50:00     作者: 李珍梅    来源: 齐鲁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建筑废弃物 建筑垃圾 垃圾处理 资源化利用 地表沉降
[提要] 建筑垃圾乱拉乱倒已成为日渐严重的一个城市顽疾,为此,青岛市拟对城市建筑垃圾的规范处置推出地方法规。在运输方面,条例规定:建筑废弃物运输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未取得特许经营权不得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业务。

  本报青岛8月29日讯(记者 李珍梅) 建筑垃圾乱拉乱倒已成为日渐严重的一个城市顽疾,为此,青岛市拟对城市建筑垃圾的规范处置推出地方法规。29日,在青岛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该市城乡建设委主任刘建军作了关于《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据了解,针对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制定管理办法,这在我省尚属首例。 
  据介绍,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建筑垃圾不断增加,已成为城市的一个沉重负担,2011年青岛市内七区产生的建筑废弃物超过900万吨,已占城市垃圾总量的40%。为保证建筑废弃物得到有效清运和利用,该条例拟设立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预处置方案审核制度,规定“建筑单位或者拆除单位应当对纳入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废弃物编制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预处置方案”。并规定了方案应当包括的内容。 
  条例还明确了报送部门和程序,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拆除单位应当在建筑废弃物产生前,将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预处置方案报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预处置方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查、现场勘查,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另外,为了以经济手段减少建筑废弃物的产生,扶持建筑废弃物利用企业的发展,条例还在青岛市现有城市生活垃圾费的基础上,设立了建筑废弃物处置收费制度,并明确了收费单位,规定“建筑废弃物实行处置收费制度。建筑单位或者拆除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建筑废弃物处置费,对纳入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废弃物处置费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对进行填埋处置的建筑废弃物处置费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处置费用不得重复收取。建筑废弃物处置费全额上缴财政,用于支持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处置等活动”。 
  在运输方面,条例规定:建筑废弃物运输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未取得特许经营权不得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业务。 

□头条链接 建筑垃圾之害
  目前,我国城市建筑垃圾的数量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30%-40%。每年新产生的建筑垃圾是一个令人震撼的数字。然而,绝大部分建筑垃圾未经任何处理,便被施工单位运往郊外或乡村,露天堆放或填埋,造成非常大的危害。
  其危害在于:首先是占用大量土地。据相关资料显示,北京奥运工程建设前对原有建筑的拆除,以及新工地的建设,每年都要设置二三十个建筑垃圾消纳场。其次是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建筑垃圾中的建筑用胶、涂料、油漆不仅是难以生物降解的高分子聚合物材料,还含有有害的重金属元素。这些废弃物被埋在地下,会造成地下水的污染。再次是破坏土壤结构、造成地表沉降。现今的填埋方法是:垃圾填埋8米后加埋2米土层,但土层之上基本难以重长植被,而填埋区域的地表则会产生沉降和下陷。

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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