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矿集团原董事陈长春受贿207万获刑12年
2012-08-27 07:07:00
作者:
李世武
来源:
商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陈长春 获刑 兖矿集团 总会计师 法院审理
[提要]
记者获悉,前不久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陈长春(副厅级)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长春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据了解,被告人陈长春,男,59岁,山东淄博人,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兖矿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
商报临沂消息(记者李世武)记者获悉,前不久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陈长春(副厅级)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长春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据了解,被告人陈长春,男,59岁,山东淄博人,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兖矿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
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陈长春利用担任兖州矿务局鲍店煤矿副矿长及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的职务便利,为曲阜市银府生态文化园有限公司经理白刚和上海全福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刘济源谋取利益,并收受白刚和刘济源所送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鉴于被告人陈长春积极退缴赃款,缴纳个人财产,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现该案已生效。
王晓亮
我要评论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