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幼儿园只准收4类6种费 管理办法征意见
半岛都市报8月21日讯(记者 单俊楠 肖良华)“入园难、入园贵”一直是老百姓关注的问题。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近日,市物价局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研究拟定了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很多家长反映幼儿园收费混乱,且标准并不统一。《办法》规范了幼儿园收费项目,明确幼儿园可以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简称保教费)、住宿费和经省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幼儿园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伙食费和校车接送费;可收取的代收费项目为意外伤害保险费和床上用品费。除此之外,未经批准,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幼儿园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需经幼儿家长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此外,明确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保教费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区域、财政拨款经费占办园经费的比重等因素,在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提出意见,经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三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各项费用收退细节进行了规范。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据实收取伙食费(含营养餐点)。伙食费按天计算按月收取,每月应根据幼儿实际在园就餐天数结算,多退少补,并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
校车接送费应坚持自愿与非营利的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双方签订协议。意外伤害保险费则要求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幼儿园为入园新生代购的被褥及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按采购合同载明的实际进价一次性收取。收费前,幼儿园应公示床上用品的采购合同和实际进价,供幼儿家长自愿选择,不得强制统一配备。
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应当按月收取。幼儿在园天数按照法定工作日计。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按照幼儿实际在园天数退还幼儿家长一定的预收费用,其中幼儿实际在园天数累计不足或达到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照半月收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照一个月收取。
明确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等情况合理确定,报价格、教育部门备案。此外,规定幼儿园应当在园内醒目位置公示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园评定等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