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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磊涉黑案二审维持原判

2012-08-21 07:23:00     作者: 薄克国    来源: 大众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二审 涉黑 维持原判 被告人 聂磊涉黑案
[提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在胶州市人民法院对“聂磊涉黑案”进行公开宣判,根据二审查明的犯罪事实,依法驳回聂磊等被告人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聂磊、姜元、任昊、李岩等20名被告人,以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孙某某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记者 薄克国 报道

  本报青岛8月20日讯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在胶州市人民法院对“聂磊涉黑案”进行公开宣判,根据二审查明的犯罪事实,依法驳回聂磊等被告人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社会各界群众及部分当事人亲属参加了宣判。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3月20日对“聂磊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聂磊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有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各被告人除一人因情节轻微被免于刑事处罚外,分别被判处二十年以下、两年以上不等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聂磊、姜元、任昊、李岩等20名被告人,以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孙某某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6月1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胶州市人民法院对“聂磊涉黑案”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聂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或参与实施9起故意伤害犯罪,致2人死亡、1人重伤、7人轻伤、2人轻微伤;寻衅滋事20起,致6人轻伤、6人轻微伤,毁损财物52000余元;组织卖淫、开设赌场、强迫交易、妨害公务、窝藏;非法买卖枪支1支,非法持有枪支13支等,足见其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及附带民事赔偿的项目、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维持被告人聂磊死刑的裁定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刘宝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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