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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磊二审维持死刑判决 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2-08-21 07:05:00     作者: 周衍鹏 廖雯颖    来源: 齐鲁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二审 判决结果 死刑判决 维持原判 被告人
[提要] 2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青岛胶州市人民法院对“聂磊涉黑案”进行公开宣判,根据二审查明的犯罪事实,依法驳回聂磊等20名被告人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聂磊(资料片)

  本报青岛8月20日讯(记者 周衍鹏 廖雯颖) 2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青岛胶州市人民法院对“聂磊涉黑案”进行公开宣判,根据二审查明的犯罪事实,依法驳回聂磊等20名被告人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维持聂磊死刑的裁定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日上午,胶州法院门口警力戒备森严。8点40分,位于法院两侧的两条平行道路——泉州路、潮州路实施交通管制,只开辟了一半车道允许车辆通行,另一半车道则特设了律师及家属停车区。
  胶州法院门前通往泉州路、潮州路的车道上,20余名警察排成单列分布其间,每5米1岗。路口处均有1辆警车设卡,每辆警车旁,都有两名佩戴“执勤证”的警察逐个查验参加庭审的律师及家属证件,并与名单上的名字核对。
  二审宣判从上午8点开始,直到中午11点30分才结束。
  经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聂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或参与实施9起故意伤害犯罪,致2人死亡、1人重伤、7人轻伤、2人轻微伤;寻衅滋事20起,致6人轻伤、6人轻微伤,毁损财物52000余元;组织卖淫、开设赌场、强迫交易、妨害公务、窝藏;非法买卖枪支1支,非法持有枪支13支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聂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及附带民事赔偿的项目、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20日,省高院裁定依法驳回聂磊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维持被告人聂磊死刑的裁定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头条链接 聂磊案
  ●1995年起
  聂磊以狱友、邻居、亲戚等关系,纠集姜元、卢建强、史殿霖、王群力等人成立青岛群力置业有限公司等开发房地产,在青岛市开办红星游乐城、福满多娱乐城等游戏、赌博场所,聚敛了大量财富。
  ●1998年后
  聂磊吸纳、招募社会闲散人员、劳改劳教人员,逐步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0年9月
  青岛公安机关摧毁以聂磊为首的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首犯聂磊及百余名成员被抓获归案。
  ●2011年12月20日
  聂磊案开始在胶州法院开庭审理。
  ●2012年3月20日
  “聂磊涉黑案”主案由青岛中院一审公开宣判,32名被告人领刑。被告人聂磊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有1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1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各被告人除1人因情节轻微被免予刑事处罚外,分别被判处二十年以下、两年以上不等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聂磊、姜元等20人以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中信、孙文华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2012年6月19日
  “聂磊涉黑案”二审在胶州法院开庭,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了审理。
  ●2012年8月20日
  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青岛胶州市人民法院对“聂磊涉黑案”进行公开宣判,驳回聂磊等20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刘宝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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