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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2015年非公医疗机构服务量占2成

2012-08-10 08:08:00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省发改委 非公 服务量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
[提要]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对申请举办医疗机构或受聘到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的退休医务人员,原单位不得因此降低其政策规定的相关待遇。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到2015年,力争全省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床位数和服务量占全省医疗卫生机构的20%左右。

  根据实施意见,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方式可以是独资,也可以是合资等形式。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基金会及个人等各类社会资本举办具有慈善性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经省卫生、商务部门批准,境外资本可在我省以合资、合作形式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逐步取消境外资本在我省举办医疗机构的股权比例限制。鼓励境外资本在我省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地区和专科领域举办医疗机构。

  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优先选择并支持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社会资本通过合作、兼并、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允许非公立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鼓励金融机构为社会信誉好、具有一定规模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金融服务。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购置医疗设备。

  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合理用地需求,电水气热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执行政府规定的价格政策,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其提供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对其提供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各地将按程序把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定点服务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

  在人才队伍建设方面,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医师、护士准入与公立医疗机构标准相同,人员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人才选拔等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允许具备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对申请举办医疗机构或受聘到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的退休医务人员,原单位不得因此降低其政策规定的相关待遇。

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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