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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齐鲁银行拉存款8亿 李福禄受贿一审被判死缓

2012-06-29 06:50:00     作者: 刘云菲    来源: 齐鲁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李福禄 死缓 2010年 一审宣判 判处被告人
[提要] 27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山东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原副局长李福禄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福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报聊城6月28日讯(记者 刘云菲 通讯员 李利华)27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山东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原副局长李福禄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福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福禄提出上诉。
  被告人李福禄,男,1955年7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胶南市,汉族,大学文化,原任山东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副局长。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0年,被告人李福禄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刘济源为齐鲁银行拉存款达8亿余元,其间,被告人李福禄多次以他人借款、注册公司等名义收受刘济源送予的款物,折合人民币总计3135.26万元。具体为:2009年,被告人李福禄收受刘济源在北京购买的房产一套、车位一处,总价值人民币295.26万元;2009年12月,被告人李福禄收受刘济源人民币240万元;2010年1月,被告人李福禄收受刘济源人民币1100万元;2010年7月,被告人李福禄以注册公司为名,收受刘济源人民币1000万元;2010年12月,被告人李福禄收受刘济源人民币500万元。
  案发后追缴赃款1449.7584万元、扣押马自达6轿车一辆、小型越野路虎一辆、克莱斯勒轿车一辆、冻结北京房产一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福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福禄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且庭审中拒不供述犯罪事实,应依法严惩。根据被告人李福禄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福禄提出上诉。

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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