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28 07:34:00 我要评论
来源: 齐鲁晚报 女工所在单位以工伤认定超出法定期限为由,请求予以撤销,但法院认为,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虽然逾期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属于程序上存在些许瑕疵,但从诉讼经济和行政效率角度出发不宜撤销原工伤认定决定。
本报日照6月27日讯(记者 化玉军 通讯员 郝岩) 一妇女在工地上工作时被狗咬伤,两个月后发狂犬病,后不治身亡,能否被认定为工伤?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刘某在工作期间因患狂犬病突然死亡,应当被认定为视同工伤。6月26日,经法院调解,刘某所在单位赔偿刘某亲属30万元。
家住莒县的刘某是日照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名升降机女操作工,2008年7月20日10时许,刘某在公司驻外地工地工作期间被狗咬伤左手拇指,刘某仅用清水对伤口进行了简单冲洗,未注射狂犬疫苗。两个月后的9月25日,刘某在工地上工作时病情发作,被送往临沂市人民医院诊治,诊断为狂犬病临床病例。三天后,刘某死亡。
2009年1月21日,刘某亲属向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2012年1月18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刘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刘某所在单位不服该工伤认定,向日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日照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了该工伤认定决定。刘某所在单位仍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于2012年5月23日向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该工伤认定决定。
原告主张,第三人于2009年1月21日向被告提出认定工伤申请,被告于2012年1月18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告作出工伤认定的时间超出了60日的法定期限,属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东港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立法者在立法时确定工伤认定程序办理期限的目的看,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故拖延办理。对于超过规章规定的期限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如果一律以违反法定程序而撤销,将会使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也不符合行政效率原则。本案中,被告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虽然逾期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属于程序上存在些许瑕疵,但从诉讼经济和行政效率角度出发不宜撤销原工伤认定决定。
东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工作期间因患狂犬病突然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26日,经东港区人民法院调解,刘某亲属与刘某所在单位达成和解协议,刘某所在单位一次性赔偿刘某亲属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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