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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招考院公布录取原则 不得“指名录取”

2012-06-24 18:28:00     作者: 姜洋    来源: 大众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录取原则 指名录取 志愿 高考成绩
[提要] 今天,省招考院公布了今年高考高校招生录取原则,原则中要求,高校招生时应按照招生章程相关规则录取,不得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同时也不得擅自规定男女比例、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考生报考。

  大众网济南6月24日讯记者 姜洋)今天,省招考院公布了今年高考高校招生录取原则,原则中要求,高校招生时应按照招生章程相关规则录取,不得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同时也不得擅自规定男女比例、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考生报考。

  录取原则中规定,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相关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高校调档要求的考生,在认真审阅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的基础上,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并负责对投档范围内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

  未经教育部批准,任何高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高考外语语种限制。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招生高校在每一志愿或每一轮次录取结束时,须将考生的录取专业信息上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以便及时公布缺额计划征集志愿或录取工作结束后上报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高校不得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利用预留计划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计划调整必须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进行。

  高校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应主动与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招考院将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情况上报教育部。

  志愿由考生本人自行填报,是投档和录取的重要依据。为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投档后不允许相关高校通过电话再次征求考生志愿。已被高校录取的考生,不得改录或换录;被香港单独招生高校录取并经本人确认就读的考生,不得参加内地高校统一录取。

马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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