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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假冒商标老外被逐出境

2012-04-27 07:00:00    作者:吴允波   来源:大众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原告 nissan mazda toyota 假冒注册商标罪
[提要] 一老外未经“MAZDA”、“NISSAN”和“TOYOTA”等知名商标权利人许可,大肆在自己销售的汽车刹车片以及标签上使用上述商标,谋取非法利益。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阿迈尔在自己代理销售的汽车刹车片以及标签上使用“TOYOTA”、“NISSAN”和“MAZDA”注册商标。

  □记者 吴允波 实习生 刘燕 报道

  本报济南4月26日讯 一老外未经“MAZDA”、“NISSAN”和“TOYOTA”等知名商标权利人许可,大肆在自己销售的汽车刹车片以及标签上使用上述商标,谋取非法利益。据今天省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透露,法院认为外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判处驱逐出境并处罚金1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这一判决已经生效。

  阿迈尔·伊布拉西姆·萨利赫(以下简称阿迈尔),男,1957年生,伊拉克国籍。1999年起从事汽车配件贸易,自2008年起在中国从事汽车配件贸易。2010年10月,阿迈尔代理的14440件刹车片(价值3万余美元)报关出口至利比亚时,因涉嫌侵犯丰田汽车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被黄岛海关查获。案发后,阿迈尔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他于2011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阿迈尔在自己代理销售的汽车刹车片以及标签上使用“TOYOTA”、“NISSAN”和“MAZDA”注册商标。经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马自达(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确认,这一使用行为没有得到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阿迈尔对法院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但他辩解称,自己不知道“MAZDA”、“NISSAN”和“TOYOTA”在中国是注册商标。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阿迈尔主动交纳罚金人民币15万元。

  青岛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阿迈尔从事汽车配件贸易多年,根据经验和知识应当知道“TOYOTA”、“NISSAN”、“MAZDA”为他人注册商标,被告人提出的辩解理由不成立。综合案件事实,阿迈尔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判处驱逐出境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在案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依法没收。宣判后,被告人阿迈尔当即表示服判,伊拉克驻华领事馆对判决结果也表示满意,目前这一判决已经生效。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11年山东审理的十大知识产权案件,除上述案件外,另外九大案件是:青岛众和恒业蜂窝纸板制品有限公司(原告)与青岛华盾纸制品有限公司(被告)等侵害专利权纠纷案;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原告)与潘美华(被告)、台州威普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与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北京湘鄂情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与济南湘鄂情怀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与王树竞(被告)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与青州新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深圳市凯立德计算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原告)与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王延堂(原告)与北京天运纵横文化传播公司(被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山东中瑞电气有限公司(原告)与蒋振凤(被告)、淄博星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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