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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改制学校"大扫除" 清理"校中校"乱收费

2012-04-12 17:16:00    作者:姜洋   来源:大众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校中校 高收费 乱收费 补偿
[提要] 从山东省教育厅获悉,我省将加大力度清理普通高中“校中校”、高收费、乱收费等不规范办学行为。清理规范后,对于不具备继续办学条件和要求的学校应予撤并、停办,并妥善分流学生,对高中改制学校来一次“大扫除”。

    大众网济南4月12日讯记者 姜洋)记者今天从山东省教育厅获悉,我省将加大力度清理普通高中“校中校”、高收费、乱收费等不规范办学行为。清理规范后,对于不具备继续办学条件和要求的学校应予撤并、停办,并妥善分流学生,对高中改制学校来一次“大扫除”。

    据悉,在办学体制改革试点过程中,一些基础好、教育资源丰富的公办重点初中、小学,纷纷借改制之名实行“一校两制”:本部接收就近入学的学生,分校则借“民办”这块牌子收取高额择校费,形成“校中校”。与此同时,学校高收费、乱收费的现象也依然存在。为解决这方面的问题,省教育厅将对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公办普通高中举办、参与举办的不符合规定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或分校,以及由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改制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进行清理。

    清理方式按照学校性质划分。对于财政性资金比例大、公办教师多但是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普通高中学校,将其规范为公办学校,执行当地同类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收费政策。对于非财政性资金比例大、自聘教师多的普通高中学校,可将其规范为独立的民办学校,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民办学校审批手续,取得办学许可证。

    公办普通高中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或分校,则要求与原依托的公办学校完全脱钩,独立招生和颁发毕业证书。对由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改制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将进一步清理公办教师等资源。清理规范后,对于不具备继续办学条件和要求的学校应予撤并、停办,并妥善分流学生。民办普通高中终止办学,要进行财务清算,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同时,在清理过程中也将维护好学生利益,做好教师安置。非公办教师可通过公开招聘为公办教师;未被聘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辞退,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据了解,清理规范工作将在8月底前完成,省教育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清理规范后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进行汇总,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王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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