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21 07:36:00 我要评论
吴允波 来源:大众日报□ 本报记者 吴允波
本报实习生 刘 燕
因为车辆刮擦,被交警部门扣车达3个多月,顶格罚款2000元。东营交警这起行政处罚案,因程序违法、滥用自由裁量权被判决败诉。
行政处罚作为一种行政管理的手段,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但是,行政机关必须谨慎使用这种行政裁量权,行政处罚必须合法合程序,还要符合法定条件、种类和幅度,不能滥用自由裁量权。
车被扣达3个多月
近日一天夜里11时30分左右,东营市东营区的毛某驾驶轿车在东营区服装厂院内掉头时,由于天黑路窄,与停靠在院内甬道边的3辆车刮擦,造成3车不同程度受损。毛某一时紧张,看了一下四周,觉得没有人发现,就驾车离开了现场。
次日,被刮擦的车主向交警部门报案。交警部门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了勘验、调查取证,很快锁定了毛某,当天就通知毛某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
深知自己闯了祸的毛某于事故发生后第三天,来到了交警部门接受处理。根据交警部门的调解意见,毛某分别对3辆被刮擦车辆的车主进行了赔偿。当天,交警部门制作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毛某的车辆。3天后,交警部门做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毛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交警部门认为,毛某的行为构成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但尚不构成刑事犯罪,因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毛某罚款2000元、记12分。而毛某的车辆,则被扣了3个多月。
毛某认为,自己已经积极赔偿了被刮擦车辆车主的损失,交通事故也并没有引起严重后果。因此,交警部门对自己的处罚明显过重。再者,交警部门没有允许自己申请听证,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因此,毛某向东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交警部门作出的罚款、记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撤销
东营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交警部门对毛某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且超越法定职权。判决撤销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
交警部门不服,提起上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应予撤销。经审理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交警部门负担。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有几个要点。首先,在“住宅小区的甬道”上发生事故是否是交通事故?法院认为,“交通”是指各种运输的总称,只要因运输人货而在人车通过的路上发生的事务,均在交通之列。住宅小区甬道也是路,在这样的路上发生的事故,也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有管辖权。
交警部门虽有管辖权,但必须遵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罚。在这一案件中,虽然交警部门制作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毛某“如果要求听证,你(单位)应在交警部门告知3日内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部门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但在毛某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听证的情况下,交警部门于告知当日即作出行政处罚,在事实上剥夺了毛某要求听证的权利,属程序方面根本性违法。
自由裁量权不能滥用
“本案虽然是因交警程序违法而被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但通过对案件的审查,我们发现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确实存在合理性值得商榷的问题。”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刘绍先认为,行政处罚不合理,即使合法,也应当予以纠正。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该规定对交通肇事逃逸又没有构成犯罪的行为罚款幅度在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裁量幅度是比较大的。刘绍先说,本案中造成的损害后果不是很严重,肇事司机也向受损车辆车主进行了合理赔偿,交通事故已经得到妥善的处理,交警部门却顶格进行行政处罚,显然是不恰当不合理的。
同时,交警部门长期扣押肇事车辆也是不恰当的。刘绍先认为,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便为保存证据而对车辆进行扣押,其扣押期限也不应该超过七日的法定期限。肇事司机毛某已经积极赔偿了被刮擦车辆车主损失,本案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已经完毕。在没有扣押车辆必要性的情况下,交警部门将肇事车辆扣押达3个多月之久,不仅有违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而且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滥用行政职权。
“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但是,行政机关必须谨慎使用这种自由裁量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该公正适当,合乎情理。”刘绍先说,行政处罚必须合法合程序,还要符合法定条件、种类和幅度,不能滥用自由裁量权。如果一项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但处罚幅度畸轻或者畸重,也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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