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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拖行千米致死 聊城一肇事司机获刑12年

2012-03-07 07:20:00    作者:刘铭   来源:齐鲁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肇事车辆 李某某 肇事司机 被害人 千米
[提要] 聊城一辆轿车撞上骑电动车的女子不仅不停车,还拖行近千米致其死亡(见本报2010年10月9日A10版报道),如今事过一年多后,近日,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肇事司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2010年10月8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黑色本田轿车,在聊城市建设东路撞倒骑电动自行车欲横过马路的被害人李某。

本报2010年10月9日的报道

  本报聊城3月6日讯(记者 刘铭) 聊城一辆轿车撞上骑电动车的女子不仅不停车,还拖行近千米致其死亡(见本报2010年10月9日A10版报道),如今事过一年多后,近日,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肇事司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2010年10月8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黑色本田轿车,在聊城市建设东路撞倒骑电动自行车欲横过马路的被害人李某。肇事后,李某某从现场逃离,肇事车辆拖挂被害人李某行驶920米。经过家人和朋友的劝说,李某某在第二天上午8时投案自首。 
  李某被肇事车辆拖行后面目全非,由于未能在遭遇车祸的第一时间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指出,法医学鉴定证明被害人的死亡不是由于被肇事车辆第一次撞击所致,而是在肇事车辆逃逸过程中,多次受外力作用形成,被害人的死亡与肇事者的逃逸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如果被害人得到及时救治,就可能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应按逃逸致人死亡判处被告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意见,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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