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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偷造22名牌奶粉5年赚千万 成本100卖400

2012-02-29 07:48:00    作者:   来源:青岛早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名牌 被告人 奶粉企业 非法经营额 伊利
[提要] 被告人张某委托他人加工假冒“贝因美”牌奶粉2300余箱予以销售,非法经营额67万余元;其还向被告人孟某、徐某、高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袋,涉案非法经营额达50万余元。

  记者昨天从莱阳法院获悉,烟台警方在莱西水集街道捣毁一特大制售假奶粉窝点团伙案,日前作出一审宣判,分别以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从重、从快判处孟某、庄某等27人有期徒刑6年至6个月不等,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25万元至两万元。

  破获 小作坊里产“名牌”

  据介绍,2010年11月,烟台民警在莱阳一家物流公司偶然发现线索,随后顺藤摸瓜一直跟到莱西水集街道任家疃村,在一个小作坊里捣毁一家制造假名牌奶粉的黑窝点,并成功抓获了以孟某为首的3名犯罪嫌疑人。

  经审查,孟某是东北人,50多岁,之前曾开过一家小奶粉企业,注册了一个不知名的奶粉品牌,由于生意惨淡,最终关门。孟某把经营失败的原因归咎于没有知名的品牌,于是开始做起假奶粉的勾当。

  2011年年初,莱阳警方赶到江苏,将为孟某印制假商标的3名犯罪嫌疑人抓获,随后根据线索对全国范围内的制版、印刷、包装、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先后辗转山东、江苏、浙江、河南、河北、安徽、江西、湖南、湖北、广东、辽宁、黑龙江等12个省的38个地市,成功破获了这起由公安部直接督办的特大假冒注册商标制售假奶粉案。

  调查 5年敛财上千万

  经法院查明,被告人孟某、庄某、滕某等人共同或分别出资租赁厂房、购置设备,通过个人关系,在济南等地以100元每桶的价格购入廉价原料奶粉,然后使用假冒的“贝因美”、“飞鹤”、“伊利”等名牌奶粉包装袋进行包装,从中赚取利润,莱阳法院法官告诉记者:“每桶奶粉成本在100元左右,如果直接销售价格在150元左右,而冒充知名品牌就可以卖到300到400元每桶。”

  经过法院调查得知,被告人孟某、庄某自2008年7月以来合伙在海阳加工点制售假冒奶粉,非法经营额达100余万元;孟某在莱西加工点,与其妻子曹某、连襟梁某加工假冒奶粉并销售,非法经营额30万余元;被告人滕某自2007年以来,与其妻子在临沂市自家车库,非法加工假冒奶粉4000余箱,非法经营额达65万余元。

  另外,被告人张某委托他人加工假冒“贝因美”牌奶粉2300余箱予以销售,非法经营额67万余元;其还向被告人孟某、徐某、高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袋,涉案非法经营额达50万余元。被告人张某、吴某自2008年以来非法印制假冒 “伊利”、“双山”、“格球山”、“冰都”、“永和”等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袋达百万余件,非法经营额23万余元。被告人万某、姚某、连某、姬某等人明知他人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奶粉,仍多次以低价购买,又以市场价销售,销售金额达数百万元。5年来,这个制假团伙非法敛财多达上千万元。

  最高被判6年刑

  莱阳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庄某、滕某等12人为谋取利益,租赁厂房、购置设备,购买原料奶粉及包装袋,加工假冒品牌奶粉并销售,非法经营额巨大,行为已经违反国家商标管理制度。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或者情节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张某、吴某、胡某等5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均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万某、姚某等11人则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购买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或者较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莱阳法院宣判,以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8个厂家22个品牌奶粉、涉案价值1000余万元,依法从重、从快判处孟某、庄某等27人有期徒刑6年至6个月不等,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25万元至两万元不等。

刘宝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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