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16 21:49:00 我要评论
王磊 来源:大众网对于“零”面积和层数前后不一,刘先生提出了质疑。(网友供图)
市民刘先生提供的“零”面积阁楼房产证复印件照片。(网友供图)
大众网济南12月16日讯(记者 王磊)今天上午,家住济南千佛山西路的一小区的刘先生在大众网济南论坛(http://bbs.dzwww.com/viewthread.php?tid=25691704)爆料称,该小区顶层阁楼作为公共空间,十几年来一直用作单元楼的管道室和杂物储藏室,但在去年,其中一个单元楼的一间阁楼却突然变成了私人领地,而当几位邻居查阅该阁楼的房产证时,却发现房产证上标注的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竟然均为“0”!而且总层数也前后不一,大家在质疑公共空间变为私人领地合理性的同时,也对阁楼房产证本身是否合法提出了质疑。
疑惑:阁楼公用十几年突变私人领地,证上面积竟然是“0”?
爆料的网友刘先生告诉记者,他家住济南千佛山西路的一小区,十几年来,该小区单元楼上的顶层阁楼都用作单元楼的暖气管道室和住户的杂物储藏室。但在去年,他家所在单元楼的一间阁楼却变成了一位邻居的私人领地,而且这位邻居要求大家把放置在阁楼里的杂物全部搬出,并向出示了房产证以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
但当看了房产证后,包括刘先生在内的许多邻居都觉得这是个“假证”,因为房产证上登记的信息中,无论是“户室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还是共有“分摊面积”,其标注的数据均是“0平方米”。刘先生质疑说,连公摊面积都是零,难道这个所谓的住宅是空中楼阁,不需要楼梯吗?
刘先生告诉记者,在对该阁楼的权属合法性产生怀疑后,他和几位邻居曾通过法律途径到济南市房管局核查过房产证的真伪,而房管局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们,这个房产证是真的,受法律保护。但刘先生和几位邻居仍对房产证中几处不一致的地方表示很疑惑。
质疑:用途为住宅但面积全是“0”,且总层数前5后7不一致
在刘先生提供的该阁楼房产证复印件照片中,他用红色线条将他认为不合理的地方标记了出来。记者看到,该房产证的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其下证时间为2010年8月份,房产证上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一栏均为空白,在有房产证编号的一页房屋总层数为5层,但在后面的房屋分户平面图中总层数却成了7层,并标明所在层次为阁楼层,且户室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共有分摊面积均为“0平方米”。
刘先生说,从房产证本身来看,其“零”面积及总层数前后不一都存在疑点,他首先对该房产证是否符合登记办理规定存在质疑。
另外,刘先生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修正)》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一般意义上是指四周有墙或围护结构,顶上有盖,供人们从事生产、工作、学习、生活、居住、文化娱乐等与人类各种活动有关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从房屋的概念来看,应当具备两个基本特征:一是要有固定界限(一般应具备屋顶、墙界等围护结构);二是可以独立使用(可供人们从事生产、工作、学习、生活、居住、文化娱乐等活动),这样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才能称为房屋,才能进行登记。
但这个阁楼既无水、无电、也无窗户通风,根据上面的<<房地产管理法>>,无法满足“供人们从事生产、工作、学习、生活、居住、文化娱乐等与人类各种活动”,为何济南房管部门把它变成了私人领地?
释疑:阁楼层高不足2.2米,房屋产权登记不算面积和层数
今天下午,针对刘先生提出的质疑,记者采访了济南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该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现行的房屋测绘规范,在房屋产权登记时,如果阁楼或地下室的层高不足2.2米,不计算建筑面积,而且一般不作为单独层数计算,这在近几年房产登记中也有许多案例,刘先生所在小区阁楼房产证出现“零”面积并不是特例。
同时,这位负责人还表示,由于房产证属于私人信息,房管部门不能随便向公众透露过多信息,市民对某处房产合法性如果存在争议,可聘请律师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如果是房管部门在登记办理过程中存在错误,将及时改正。
另外,记者还了解到,目前由于部分邻居仍没有将原来堆积的杂物搬出阁楼,阁楼的主人将刘先生等人告上了法庭,而于此同时,刘先生和几位邻居正试图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把阁楼“夺”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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