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9-21 07:53:00 我要评论
王端鹏 来源:济南日报本报9月20日讯(记者 王端鹏)今天,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从11月1日起,山东将对服务价格实行更为严格、规范的管理。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等5类服务价格,要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消费者也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什么服务价格政府决定包括重要公用事业价格等5类
根据办法规定,5类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服务价格包括:具有垄断性、强制性、保护性的服务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竞争不充分的中介服务价格;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价格。
制定服务价格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要遵循相关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合理补偿管理或者服务成本,并与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等。其中,公用事业服务价格要实行保本微利,公益性服务价格要按照完全补偿或者部分补偿成本、经营性服务价格按照补偿经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确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并非是“一锤子买卖”。办法提出,定价要依法履行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集体审议、作出决定、公告等程序;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的,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定价是否一成不变正式价格执行期不超过5年
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价格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会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服务价格的适用范围、价格水平。消费者也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办法规定,制定新的服务价格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要确定试行期限,试行期不得超过2年。试行期届满需要确定正式价格的,收费单位应当在试行期届满3个月前,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重新申报,由原定价机关制定正式价格。正式价格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如何规范经营者的服务政府机关不得指定特定经营者
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计价单位、服务价格、服务内容、价格管理形式、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依法取得资质等级的,还应当标明其资质等级。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消费者有权自由选择经营者为其提供服务。国家机关不得指定或者暗示消费者接受特定经营者的服务,也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交其所属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经营者不得依托国家机关或者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经营者提供服务,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接受服务;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服务;改变服务质量、数量或者降低服务水平,变相提高服务价格;违法牟取暴利等行为。
遭遇价格异常波动咋办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干预措施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要服务价格监测制度,及时收集、发布有关价格信息,并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进行必要的引导与调控,保持服务价格水平的相对稳定。当重要服务价格异常波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省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采取适度的价格干预措施。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组织本行业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经营者依托国家机关或者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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