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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危险的场所吸烟 济南23名烟民被行政拘留

2011-08-09 07:11:00    作者:尉伟   来源:齐鲁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行政拘留 爆炸危险 消防法 警方 吸烟
[提要] 8日,记者从济南公安消防支队获悉,近日,济南已有23人因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而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截至8月8日,省城已有23人因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而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本报济南8月8日讯(记者 尉伟 通讯员 丁林海 实习生 曹雪真 齐绍安) 叼根香烟逛市场,能犯多大的错?顶多被保安阻止!您若有此想法可就错了,您可能因此被拘留。8日,记者从济南公安消防支队获悉,近日,济南已有23人因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而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5日上午10时,在济南天桥区无影山北路一家具厂内,天桥区公安消防大队、药山派出所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在检查时,发现尽管厂内堆放着大量木料,可两名男子却在吞云吐雾,地面上还残留着许多抽过的烟头。经询问,两人都在厂里打工,一时犯了烟瘾,不自觉地点起了烟。

  随后,天桥区公安消防大队、药山派出所的联合执法人员向两人告知了《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并将他们带往辖区派出所。两人也因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而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3日。

  7日上午9点半,历城公安消防大队、东风派出所组成的联合检查组来到花园路一大型建材市场,一楼一男子正在市场内抽烟。看到执法人员后,该男子立即掐灭了香烟,但他还是被行政拘留2日。

  “像加油站、加气站、一些大型商场超市以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厂房仓库等都属于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王处长介绍,2009年5月1日实施的《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明确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以前,一般予以警告或罚款,警示效果并不明显,不少人也心存侥幸。”王处长说,根据公安部的部署,济南警方和济南公安消防支队加大了消防监督力度,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截至8月8日,省城已有23人因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而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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