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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基层医疗一般诊疗费不得超10元/人次

2011-07-21 07:30:00    作者:李萌博   来源:大众网--生活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基层医疗机构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费
[提要] 日前,省物价局等部门下发通知,就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问题作了明确。各市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不得超过10元/人次,具体标准由各市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和新农合基金支付比例确定。
  日前,省物价局等部门下发通知,就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问题作了明确。通知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各市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不得超过10元/人次,具体标准由各市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和新农合基金支付比例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按项目付费的地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80%;采用其他付费方式的,个人负担不得超过2元/人次。  (记者 李萌博)
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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