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08 07:22:00 我要评论
观察 来源:大众网--大众日报一起重大事故发生一个月之后才向公众通报,无论有什么样的理由,都说不过去。
从7月5日起,国家海洋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相继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初步调查情况,但并未消解公众的质疑。
那一个月中究竟发生了什么?为什么公众一直被蒙在鼓里?记者与中海油多位高层面对面,对溢油事故继续追问。
记者:中海油究竟是不是在瞒报?
吕波(中海油总公司副总经理):在这一事件中,中海油主观上从未想要隐瞒真相。负责油田生产作业管理的作业者康菲公司6月4日发现溢油,当天就对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进行了报告,同时开始采取措施进行堵漏和清理。瞒报对我们来说没有任何意义。
记者:那为什么没有及时对社会公布?
吕波:事故发生后,因溢油情况非常复杂,当时我们全力配合康菲,把精力主要放在怎样处置、堵漏、查清原因上。康菲公司和我们都准备在堵住溢油点、基本查明事故原因后一并向社会公布。
刘健(中海油总公司副总经理):这次事故实际是两次溢油,康菲和我们对事故的认识也有一个过程。6月4日,康菲公司在蓬莱19-3油田B平台东北方向海面发现少量油膜,但不能确定是不是这个油田溢油,也可能是过往船只造成的。油样通过海洋局油指纹鉴定后,确定漏油来自蓬莱19-3油田。经潜水员水下反复探摸后,发现离B平台东北方向650米处海底泥面有油水渗出。平台通过采取地层降压措施后,16日漏源被控制住了。17日,C区又发现了漏油。我们又开始忙于清理围控,到19日才把井封住。
记者:近年来,对公共突发事件处理的公开化、透明化已渐成惯例。现在回过头来看,假如你们在溢油之初就公开信息,在社会舆论监督之下处理事故,是不是会少些被动?
袁光宇(中海油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当时我们首先忙于组织力量支援康菲开展溢油应急行动。同时认为等各方面情况比较清楚了再公布信息为妥,对事件的发展有逐步认识的过程。现在看来对于公众尽早公开信息的要求,值得总结和改进。
记者:假如能早一些公布信息,你们认为应该哪一天公布?
刘健:6月19日,也就是C平台发生事故的第三天,那时康菲把C平台的事故井打上水泥塞封死了,剩下的就是观察效果和清污了。
记者:从6月19日到7月1日你们最初向部分媒体通报此事,又过去了十多天,为什么这十多天一直没有作为?
陈壁(中海油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对事故的严重性是逐渐认识到的。
记者:840平方公里的海水一夜之间变成劣四类水质,无论从哪个角度来判断,都已经是一次相当严重的公共环境事故。公众都在质疑,最高20万元的处罚确实太轻了。
吕波:20万元只是对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罚,跟索赔不是一回事。处罚应当由作业方康菲公司完全承担。根据政府最后确定的造成事故的原因、性质和石油合同的规定,来裁决作为合作伙伴的中海油是否需要分摊赔偿金额。
记者:反思整个事故的处置过程,中海油现在怎么看待这件事?
吕波:公众对信息披露有很多质疑。现在回过头来看,我们在事件的处理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顾此失彼,把主要精力都用于协助康菲处理事故上了,没有及时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这是需要我们认真反思和检讨的。
【记者观察】
在与中海油诸位负责人对话的过程中,自始至终,他们都不认为中海油有“瞒报”的问题,因为他们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按照相关法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了此事。
这样一次重大事故,无论从环保、经济还是安全生产来讲,都与百姓利益息息相关,广大公众当然有知情权、监督权。企业没有及时向社会通报,是社会责任感的缺失;政府部门没有及时向社会通报,是行政方式的落后。
也许国内某些国企及其主管部门还可以说“意识滞后”,可是此次事故的作业方康菲公司是一家美国公司,墨西哥湾漏油事故殷鉴不远,它怎么也“忘记”了公开透明的国际惯例呢?
事实上,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早已明确:“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
记者遍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对“内部报告”已经规定得很细了,细到以小时计算;而何时告知公众、怎样告知,却规定得十分笼统,甚至该由谁去告知都没说清楚。
由此带来的一个尴尬局面是,如果在突发公共事件中有人阻碍公众行使知情权,可以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却难以受到法律的制裁。
自2003年非典疫情以来,我国的信息公开已经有了很大进步。但是渤海溢油事故再次提醒我们,如何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参与、表达、监督四项民主权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据新华社北京7月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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