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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住房公积金办法下月实施 12情况可提

2011-06-29 07:39:00    作者:李红艳   来源:商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办法 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贷款 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积金中心
[提要] 日前,济南市政府以244号政府令的形式出台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7月1日开始施行。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原工作单位应当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入新设立的账户。

  商报济南消息(记者 李红艳)日前,济南市政府以244号政府令的形式出台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7月1日开始施行。

  入职第二个月开始缴存

  《办法》规定,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驻济和市、县(市)、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原工作单位应当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入新设立的账户。

  最低缴存比例不低于5%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但不得低于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12%。每个年度内单位只能设定一个缴存比例,并可以逐步提高。个人缴存比例与单位缴存比例应当相同。《办法》要求,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新办法还规定,职工有权揭发、检举不缴、少缴、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还贷一年后可用公积金

  《办法》明确规定,12种情况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分别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自住住房贷款的;正式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房租超出共同居住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因工作调离本市并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费的;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非本市户口在本市务工,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商业贷款购房的市民,在还款满一年后可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取公积金进行还贷,但提取上限不超过上年的本息还贷金额。《办法》规定,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50万,公积金贷款将分三个阶段审批,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放贷款。

  如何申请公积金贷款?

  《办法》规定了申请公积金贷款要满足5个条件。这5个条件是: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普通自住住房;申请贷款时已达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期限;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未发生或者已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何申请提取公积金?

  《办法》中规定了职工要提交相关材料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交单位核实后出具的提取证明和支款凭证,携带本人身份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他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

刘宝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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