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25 08:16:00 我要评论
唐娜 来源:山东商报商报济南消息(记者 唐娜)“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打折、特价商品,概不退货”之类“霸王条款”屡见不鲜,让多数消费者自认倒霉的同时倍感无奈。随着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出台,我省今年年初开始据此对霸王条款进行整顿规范,并于近日对10大类霸王条款进行点评曝光。
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深受不少商家“钟爱”。尤其是快递行业,不分缘由“易碎物品,损坏不赔”。当然,也有商家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如婚纱摄影合同中,出现拍摄问题或者电脑故障只可重拍,不解约、不赔偿。
与此同时,也有商家免除自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如装修质量保质期国家规定是两年,而有的装修合同“保修期一年”。
“本公司拥有此卡、此广告等最终解释权”这句话,多数市民并不陌生。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很多市民甚至已对这一规定持“认可”态度,然而,这是一种“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不法行为。“双方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不得诉诸法院解决”则是排除消费者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因供水设施损坏造成停水,使用水方受到损失的,供水方不承担责任。”也排除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而排除消费者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在供用水、电、气、热等公用事业合同中比较常见。
记者发现,对于排除消费者权利,在不少垄断行业体现比较明显。如有线电视服务合同中“免费配置的有线数字机顶盒,自申请之日起三年内不办理报停。”其实,商家这一规定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加重消费者责任
也成“霸王”形式
自设消费者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也成为“霸王条款”的表现形式。如各种预付卡过期作废,其中电信类合同中,客户逾期交费的,每日须按欠交金额3%。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也有经营者设定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如汽车销售合同规定:“因生产厂家发货不及时,导致不能向购车人按时交付车辆,销售商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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