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08 08:00:00 我要评论
来源:大众日报现在有些价格听证会,与会人员“涨声”一片,意见惊人地一致。这难免让人疑窦丛生。“听证会必须规范运行,避免听证过程流于形式。”山东省政府法制办主任高存山今天告诉记者,《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草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获原则通过。今后,在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上,持不同意见人员比例应相当,申请参会人数较多的应随机选择,听证结果需以报告形式提交给决策者作为决策依据。
规定所指重大行政决策,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包括研究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等8类事项。
高存山说,为解决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中出现的参加人产生不受公众监督,产生机制不透明等问题,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听证公告确定的文件、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和持不同意见人员比例相当的原则,合理确定参加人;申请参加听证会人数较多的,应随机选择参加人,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应向社会公布,使听证真正成为听取民意的渠道。
“这意味着持赞成和反对意见的参会人员比例不能差得太大,承办单位组织听证会时,会对听证事项的倾向意见进行统计。对于如何选择与会人员以及确定正反双方的比例,听证组织机关有一定自主裁量权,但需要遵循‘持不同意见人员比例相当’的框架原则,防止声音一边倒。”高存山解释说。
现实中还往往出现“听而不取”、听证结果可有可无的现象。为此,听证会今后要制作笔录,并交听证参加人签字或盖章,听证报告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让持不同意见的人都能发出自己的声音,记录在案后原封不动地反映给决策者,听证会结束后再将听证结果反馈给群众,避免意见石沉大海。”高存山表示,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发出《行政监督通知书》,建议自行纠正;若不自行纠正,由监督机关分别作出责令补正或更正、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违法或无效、撤销等处理。
山东经济学院法学院副院长宋炎认为,确保听证会公正公平最关键的问题,是参加人员要有更广泛的代表性。目前,很多听证会参加人员是经过一定条件筛选产生的,容易走过场,可借鉴国外做法,通过抽取身份证号的方式选择参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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