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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出台“限购令” 每户限购买一套新房

2011-01-22 07:39:00    作者:马云云   来源:大众网---大众日报  

《通知》强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价格调整幅度超过10%的要重新申报预售方案,严禁捂盘惜售。《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对外销售。

  ◆对第三套及以上住房银行将暂停放贷
  ◆预售期内房价涨幅不得超10% 
  ◆年内新开工2.5万套保障房

    本报济南1月21日讯 21日,济南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2011年12月31日前,市内五区及长清区、高新区以家庭为单位只能新购一套商品房。交易时间以济南市房地产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时间为准认定。对违反该规定的购房者,相关部门将不予办理房产证。

  《通知》规定,对于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银行将暂停发放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银行也将暂停发放购房贷款。

  《通知》中规定,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发放贷款。

  按照《通知》要求,2011年,济南市将确保全市新开工保障性住房2.5万套(廉租住房2000套,公共租赁住房2.3万套),逐步完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同时将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年内基本完成市区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任务。

  《通知》强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价格调整幅度超过10%的要重新申报预售方案,严禁捂盘惜售。销售价格异常的商品房项目可被暂停网上签约。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对外销售。销售价格调整幅度超过10%的,必须重新申报预售方案。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取得预售许可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严禁捂盘惜售、虚假销售、哄抬房价等违规行为。

  对销售价格异常的商品房项目,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采取暂停网上签约、合同备案等行政措施,切实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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