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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灾情紧急可征用车辆房屋

2011-01-05 08:11:00    作者:刘红杰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为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近日,我省出台《山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其中,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由省气象局会同相关部门启动气象及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

  本报济南1月4日讯(记者 刘红杰) 为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近日,我省出台《山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预案规定,我省范围内台风、暴雨、暴雪、寒潮、海上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适用本预案。

    发生跨市级行政区域大范围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省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省级应急指挥机制,各有关方面按分工分别负责相关应对工作。其中,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由省气象局会同相关部门启动气象及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 暴雪、低温、寒潮严重影响交通、电力、能源等正常运行,由省政府明确建立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严重影响通信、重要工业品保障、农业生产、城市运行等方面,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民航、电力和铁路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灾情、险情等信息实时共享。

    根据各类气象灾害发展态势,气象部门发布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预警,分为红色预警、橙色预警、黄色预警和蓝色预警,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

    气象灾害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动员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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