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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修订消防条例 公共场所装修用难燃材料

2010-11-22 07:27:00    作者:李文鹏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21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山东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审议,其中对挤占小区内消防车通道、堵塞公共场所疏散通道等行为,都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修订草案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规划、设置停车位时,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并应当在住宅区的消防车通道设置防止占用的明显标识。

  本报济南11月21日讯(记者 李文鹏)21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山东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审议,其中对挤占小区内消防车通道、堵塞公共场所疏散通道等行为,都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修订草案规定,在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其防火性能应按照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和抽样检验。

  修订草案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营业期间每两小时至少进行—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进行全面检查。公众聚集场所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后,—旦出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严重堵塞,不能保证疏散畅通,或者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难以恢复运行的情形,将会被依法吊销合格证,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修订草案还规定,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并组织引导人员疏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

  去年,省城因燃放孔明灯引发多起火灾。据消防部门介绍,燃放孔明灯等随机性的危险行为,已经危害到公共安全。此次修订草案中特别规定,“对生产、生活中可能引发火灾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发布禁令。”

  修订草案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规划、设置停车位时,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并应当在住宅区的消防车通道设置防止占用的明显标识。停车占用消防车通道的,物业应当立即通知车主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修订草案还规定,“在居民住宅区内停车占用消防车通道,经通知拒不纠正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消防条例》自1998年11月21日颁布实施,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中的—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当前需要,特别是对当前出现的—些新问题应对不足。

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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