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11月14日讯(记者 彭东) 14日,记者从省卫生厅了解到,为加大对医疗机构监管力度,省卫生厅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执业许可中严禁越权或违规审批,尤其要严格医疗机构冠名,防止一些医疗机构“挂羊头卖狗肉”侵害患者利益。
据了解,省卫生厅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近期要加强对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科、病理科、临床实验室、器官移植、肢体延长术、性病诊疗等医疗服务技术准入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准入管理。医疗机构在冠名中不得以大冠小,不得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名称,不得使用“男科”、“女科”、“男子”、“女子”等超出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作为识别名称,非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卫生行政部门对超越权限、违规擅自批准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立即予以纠正,重新注册上报。医疗机构实际设置的临床专业科室名称除“科”、“室”字样外,不得使用如“中心”等其他字样作为科室通用名称。如果使用《诊疗科目名录》以外的习惯名称或跨学科科室名称,需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校验中发现不符合条件或实际未开展的诊疗科目,必须予以注销;医疗机构名称不符合《山东省医疗机构命名及名称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的,必须责令变更名称;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限期整改期间、停业整顿期间,医疗机构在依法执业、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暂缓其校验。暂缓校验期内,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设床位的医疗机构除急救外不得开展门诊业务及收治新病人。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将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另外,对专科医院增设诊疗科目将严格把关,原则上只能增设与所属专业相关的诊疗科目,确保该医疗机构服务项目与医疗机构的级别及所承担工作相适应,严禁医疗机构随意变更名称、诊疗科目、床位等事项的行为。
下一步,我省将实行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量化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累计记分超标的实施提前校验,对不能通过校验的和不符合规定、不具备相应医疗服务能力的诊疗科目,由登记机关分别予以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疗科目并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