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13 06:49:00 我要评论
杜洪雷 来源: 齐鲁晚报 本报96706热线消息(记者 杜洪雷 通讯员 董立强) 近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姚家法庭宣判:3岁男孩小刚(化名)在掉下站台的瞬间被大巴车碾轧身亡,家属起诉后获得肇事方赔偿45万余元。
今年3月4日,3岁半的临清男孩小刚因胸部不适,在父母和姐姐的陪伴下到山东省胸科医院做检查。因体检结果良好,父母决定带孩子们去动物园游玩。从医院走出来,一家人便在医院门口的公交站牌处等车。
省城的一切令小刚感到新奇,他牵着父亲的手,在马路牙子上跳上跳下,一不小心头朝下跌倒在地。不巧此时一辆大巴车飞驶而过,车后轮从孩子头部碾过,顿时脑浆四溅。爱子心切的妈妈扑上前去,抱着无头的孩子就往医院跑,无奈一个纤弱的小生命已戛然而止。小刚的母亲痛不欲生:“眨眼工夫,孩子就躺在大巴车下了,我无法接受……”
由于当事人精神受到刺激,未及时保护事故现场,也无监控记录,交警无法查明责任。经有关部门调解,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小刚的父母遂一纸诉状将司机和车主诉至历下区人民法院姚家法庭。
经过开庭质证和辩论,法院最终认定肇事方未安全驾驶,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受害者父母未尽到完全的监护职责,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法官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肇事方向受害者家属赔偿45万余元。
目前,孩子的父母已拿到赔偿款,该案暂时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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