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30 16:41:00 我要评论
王珊珊 赵胜利 杜军 来源:临沂日报11月28日下午,临沂市召开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会议,部署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山东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工作。
根据山东省人社厅意见要求,曾在山东省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凡具备具有山东省城镇户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达到或超过规定退休年龄等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山东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据了解,凡符合条件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补缴全部费用到账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为3个档次,由补缴纳入人员自行选择:一档补缴总额为6.213万元,月养老金为601元;二档补缴总额为5.035万元,月养老金为492元;三档补缴总额为3.856万元,月养老金为383元。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
临沂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在12月6日至10日间,向企业主管部门、各县区办事处、社区、劳动保障所等提供相关材料,填写《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登记表》,参加申报审查。经公示通过后,可在12月16日到25日之间补缴养老保险费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逾期未缴将视为自动放弃,日后临沂市不再受理此项参保事项。(王珊珊 赵胜利 杜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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