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18 10:16:00 我要评论
刘祥彩 来源:黄海晨刊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转发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过渡期满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今后三年内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水平下降幅度较大的部分人员加发一定数额的补贴。2011年至2013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仍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算基本养老金,对于按新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仍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按一定比例发给补贴。2011年退休的,补贴额为本人新老计发办法对比计算的差额部分的80%;2012年退休的,补贴额为差额部分的50%;2013年退休的,补贴额为差额部分的20%。2014年以后退休的,不再加发该项补贴。
从2011年1月1日起,在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对参保人员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再按零计算指数。
省厅《通知》指出,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完全执行新的计发办法。但从山东省一些市来看,按照新的计发办法,部分缴费年限短、缴费基数低的即将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与2010年底退休的同类人员相比将有较大幅度降低。对此,为了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的平稳运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精神,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过渡期满养老金计发办法做出新的规定。
省厅《通知》要求,要严格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统一政策规定,严禁在国家和省规定之外另行作出规定或擅自变更。各缴费单位要认真落实好缴费公示制度,杜绝因缴费基数降低影响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问题。(刘祥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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