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男子盗割电缆致消防通讯中断 被判7年

2014-08-07 17:27:00来源:大众网日照 作者:梁作升
分享到:

根据规定,被告人马某的行为已属于造成严重后果,量刑在七年以上,但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东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认为被告人马某盗割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大众网日照8月7日讯(通讯员 梁作升)日照一男子盗割电缆80米,导致消防支队接入网机房关口局至许家楼村局向的通信电缆网间通信全阻,网间内固话、宽带通讯中断长达九个多小时,近日,东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七年。

  2014年2月20日3时5分,男子马某用剪刀剪断东港区日照街道许家楼居委正在使用的电缆线80余米,正在往回拖时,被日照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民警抓获。因电缆被盗割,使消防支队接入网机房关口局至许家楼村局向的通信电缆网间通信全阻,网间内固话、宽带通讯中断达9小时34分。

  2014年2月20日,被告人马某被日照市公安局以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刑事拘留,2014年3月28日被日照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5月19日,日照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东港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4年6月23日东港区人民检察院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向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4年6月30日,马某以本人及家庭经济条件困难,无力支付律师费用为由,申请法律援助。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于2014年7月2日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接案后认为,马某盗割电缆线,使消防支队接入网机房关口局至许家楼村局向的通信电缆网间通信全阻,网间内固话、宽带通讯中断达9小时34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4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后果严重地,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根据规定,被告人马某的行为已属于造成严重后果,量刑在七年以上,但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

  东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认为被告人马某盗割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律师的“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正确,予以采纳。2014年7月28日作出判决,被告人马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更多新闻,请下载"山东24小时"新闻客户端或订阅山东手机报】
【山东手机报订阅:移动/联通/电信用户分别发送短信SD到10658000/106558000678/106597009】

本文相关新闻
分享到:

初审编辑:刘宝才

责任编辑:王雅淇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