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替人借钱也得替人还钱
2012-04-06 11:26:00 作者:化玉军 刘芳 李宝然 来源:齐鲁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银行贷款 合伙人 还款责任
[提要]
为帮朋友宋某渡过生意难关,刘某找到两位好友崔某和赵某,让两人从银行贷款借给宋某,可谁知贷款到期后,宋某未还。日前,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刘某向崔某和赵某还款。
本报4月4日讯(记者 化玉军 通讯员 刘芳 李宝然) 为帮朋友宋某渡过生意难关,刘某找到两位好友崔某和赵某,让两人从银行贷款借给宋某,可谁知贷款到期后,宋某未还。日前,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刘某向崔某和赵某还款。
2008年10月份,宋某与人合伙做生意,因资金紧缺,找到关系较好的刘某,希望刘某向银行贷款帮他。可是,刘某因客观原因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贷款,就联系与自己关系较好的崔某和赵某给宋某认识,并请崔某和赵某二人帮忙贷款。
崔某和赵某二人碍于情面,便各自以本人名义分别向某银行贷款5万元。在崔、赵二人将所贷10万元交给宋某后,宋某向刘某出具了借条。
贷款到期后,银行向崔、赵二人催款。于是二人马上又向宋某、刘某索要借款,可是都没有结果。随后崔、赵二人便将宋某、刘某起诉到莒县法院。
莒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崔某、赵某贷款前已由中间人刘某介绍与宋某相识,二人贷款目的是为宋某使用,并且宋某确实使用了涉案款项,结合是宋某的合伙人向贷款银行交付贷款利息的事实,认定崔某、赵某与宋某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宋某有向崔某返还借款的义务;而崔某、赵某无证据证实刘某是借款人或保证人,所以无法要求刘某还款。于是,2011年8月29日,莒县法院依法判决了宋某承担还款责任。
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刘某承担还款责任。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出借方借款一般基于对借款人资信的了解和信任。崔某与赵某就是基于对刘某的信任而将所贷款项交予宋某使用,宋某向刘某出具欠条时,崔、赵均在场且未提出异议,应认定其二人及刘某均认可宋某是向刘某借款,进而由刘某向其二人借款,故是刘某与崔某、赵某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向崔某、赵某还款的责任应由刘某承担,而其与宋某之间的纠纷可依法另行处理。
因此,日前,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刘某承担还款责任。
李润杰
我要评论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