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爬窗摔骨折 学校担责四成赔两万
2012-03-30 11:42:00 作者:记者 化玉军 通讯员 王林林 李宝然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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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自习结束后,中学生爬窗户外出上网,结果不小心摔伤,谁来担责?26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纠纷,中学生郭某在夜间爬窗户外出上网时摔伤,学校因为没有安装防护网等原因,愿补偿2万元。
本报3月29日讯(记者 化玉军 通讯员 王林林 李宝然) 晚自习结束后,中学生爬窗户外出上网,结果不小心摔伤,谁来担责?26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纠纷,中学生郭某在夜间爬窗户外出上网时摔伤,学校因为没有安装防护网等原因,愿补偿2万元。
2009年10月份,某中学16岁住校生郭某,在一个周五的晚自习后,回到了自己宿舍楼四楼。他在另外两名同学的宿舍玩了一会儿后,约这两名同学一同出去上网。
此时已经是晚上十点多,宿舍楼门已经锁了,并且有宿舍老师值班。
郭某便和这两位同学从404室的窗户爬出,顺着窗户旁边竖向的附着在楼体上的管道向下攀爬。攀爬过程中,郭某跌落到地上,摔伤了腿。
其他同学发现后,立即报告在宿舍值夜班的老师,宿舍老师拨打了急救电话,随后郭某被送往附近医院治疗。
经诊断为左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后经评残构成两处九级伤残。
郭某受伤后,其家人以学校未在学生宿舍安装防护网等为由要求学校进行赔偿,学校予以拒绝。
在与学校多次交涉赔偿事宜未果的情况下,郭某家人将学校起诉至莒县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
2011年5月,莒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在本案事故发生前,曾发生过学生晚上翻墙外出上网的情况,但学校未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教育、管理、保护措施,存在未尽到安全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过错。
莒县法院判决学校对郭某的合理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判决后,该学校不服,于是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今年3月26日,经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由学校补偿郭某2万元的和解协议。
解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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