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调研物业质量保证金制度 交房交足保修金
2012-08-09 09:58:00
作者:
李晨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质量保证金 交房 开发企业 质量缺陷 商品房屋 保修期 物业管理 业主 质量问题 小高层建筑
[提要]
8月8日下午,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王西涛主任在“在线问政”栏目,就物业管理相关政策与网民进行交流。等实施后,保修期内房屋漏雨问题就不用愁了,可以使用开发商留下的保修金。
城市信报讯 8月8日下午,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王西涛主任在“在线问政”栏目,就物业管理相关政策与网民进行交流。据介绍,目前青岛市的物业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度现正在调研过程中。记者了解到,两年前,山东省出台了物业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目前,很多一线城市已经建立了自己的物业质量保证金制度。
根据山东省的规定,开发企业新建用于销售的物业,均应按照建筑安装总造价的3% ~5% 交存保修金,具体标准为低层和多层建筑3%、小高层建筑4% 、高层建筑5%。开发企业在向业主办理商品房屋交付前,应当一次性足额向物业主管部门指定的账户按幢交存保修金。实行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应在商品房屋交付前,按物业主管部门的要求,从预售款中一次性划转规定数额的保修金到指定专户,并告知开发企业。未交纳保修金的项目,开发企业不得将商品房屋交付业主,业主有权拒绝接收。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屋综合验收备案、房屋确权登记等手续。在保修期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开发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的,可使用保修金。物业保修期内发生严重质量缺陷,经反复维修,截止保修期到期仍有影响正常使用的质量遗留问题的,保修金暂不予以退还,直至相关质量问题得到修复为止。
目前,青岛市还没有建立自己的物业质量保证金制度。等实施后,保修期内房屋漏雨问题就不用愁了,可以使用开发商留下的保修金。
隋乔
我要评论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