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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车借给朋友 惹上车祸官司

2011-09-23 14:57:00    作者:通讯员 刘素虹 刘克艳 记者 赵壁   来源:齐鲁晚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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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胶州一市民去年将手续齐全的新车借给朋友,朋友驾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逃逸,致3人受伤。伤者打官司索赔,车主被一同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判决车主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9月22日讯(通讯员 刘素虹 刘克艳 记者 赵壁) 胶州一市民去年将手续齐全的新车借给朋友,朋友驾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逃逸,致3人受伤。伤者打官司索赔,车主被一同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判决车主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0年7月4日13时40分许,李某驾驶从王先生处借来的小轿车沿胶州市兰州路由西向东行驶,与高某驾驶的载有两人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高某等3人受伤,车辆损坏。肇事后,李某驾车逃逸。该事故经胶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驾车观察不周、未保持安全车速,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持C1证驾二轮摩托车,违法载人是引发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因王先生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受伤的三人将王先生与李某及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胶州市法院,请求赔偿三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0000余元。王先生的车也被申请财产保全,他从亲戚处借了60000元作为保证金交到法院,才把车提出来。

    法院查明,王先生的车行驶证及保险等都齐全,且运行状况和各项安全技术指标均良好。李某借车时具有驾驶该类型车辆的资格证,也无诸如醉酒等不适合驾驶车辆的情节存在。法官认为,王先生将车辆无偿借给李某使用,双方形成事实上的车辆借用关系。出借过程中,该车辆符合各项安全技术条件,李某具有准驾该车型的资格证,王先生对借车行为尽到了应尽的注意、审查、管理义务,在本次事故发生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对伤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令由该车保险公司和借车人李某赔偿三伤者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0000余元。

    近日,李某主动向原告履行了赔偿责任。王某到法院取回了60000元保证金。

解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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