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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生育津贴可保底封顶

2011-08-01 14:38:00    作者:李晓闻   来源:齐鲁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生育保险 津贴 引产 月平均工资 企业职工 在岗职工 用人单位 保底 计发办法 参保
[提要] 31日记者获悉,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下发通知,自7月1日起调整生育保险津贴计发办法。7月1日以后生育或流、引产的企业职工,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流、引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本报7月31日讯(见习记者 李晓闻) 31日记者获悉,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下发通知,自7月1日起调整生育保险津贴计发办法。7月1日以后生育或流、引产的企业职工,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流、引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计发办法的实施,不仅使低收入职工的生育津贴较以前有所提高,还对发生工作调动的生育人员生育津贴标准进行了明确。7月1日后生育或流、引产的企业职工,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前12个月变动工作单位的,其生育津贴按照其12个月内工作过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这项规定可最大限度减少因职工调动工作造成的待遇降低和损失,同时能有效杜绝部分人员投机参保、骗取社保基金。

  另外,新办法还明确了生育津贴的保底封顶原则。职工生育津贴计发基数按照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和300%保底封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生育津贴按照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发;高于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生育津贴按照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发,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这项原则可以保证低收入单位职工享受生育待遇,也可保障少数高收入群体生育期间待遇不降低。

  据了解,目前青岛市生育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职工应于分娩或流、引产出院后的次月1—15日,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持各种相关材料,到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拨付到职工银行账户上。

隋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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