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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禁止只售不租 优先满足业主使用(图)

2011-04-12 08:39:00    作者:   来源:青岛早报  

面对日益紧张的停车资源,不少小区开发商或物业以高价出售停车位,让小区业主苦不堪言。答: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业主出租房屋的,应当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青岛小区车位只售不租

  面对日益紧张的停车资源,不少小区开发商或物业以高价出售停车位,让小区业主苦不堪言。对此,昨日青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主任王西涛网谈时表示,小区车位禁止“只售不租”。

  车位

  应优先满足小区业主

  网民“如水”网谈时表示,“我们是新建小区,小区内车位、车库的价格很高,的确给我们有车一族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压力,请问我们是否可以向开发商租赁小区的车位及车库,法律是

如何规定的?”网友“宁宁”也提到:“我们小区内车位、车库的出售价格很高,请问我们是否可以向开发商租赁小区的车位及车库?”

  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主任王西涛对此答复称,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车库租赁费的标准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确定。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其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应当优先投入使用;车库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规划以外的车位。

  优惠

  鼓励小区建停车设施

  一名叫“晚空”的网友称自己是某小区业委会主任,他问道:“我们小区内停车非常困难和拥挤,车辆刮蹭的现象时有发生,业主意见都很大,物业公司也是一筹莫展,近期我们与开发商协商在小区内重新规划建设一个停车场,开发商表示同意,请问此类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王西涛答复道,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鼓励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投资人在住宅小区规划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建设、经营车库和立体停车设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经营车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容积率的认定等方面给予优惠。

  选举

  投票权计算有规定

  还有市民关心小区选举投票权的事情,一名网友问道:“我买的商业网点的面积是上面住宅的3个大,为什么选举投票只有1票,我这不是吃亏了?”王西涛答复说,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业主大会对业主投票权的计算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按照业主户数计算的,一户计算为一票;建设单位未售出的专有部分,计算为一票;(二)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的,每一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为一票;建筑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票计算。业主身份以及建筑面积的确认,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记者 孙静芳 摄影报道)

  网谈实录摘选

  问:我是一个新入住小区的业主,物业公司强制收我们的装修垃圾处理费,请问装修垃圾收费有什么依据和标准?

  答:根据2007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新建住宅物业,业主装修房屋产生的装修垃圾,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清运的,业主大会成立前,其收费标准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或重量收取。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收取的,每平方米不超过2.00元;按重量收取的,每50公斤不超过4元。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协议,未签订协议的,不得收费。

  问:最近我把房子出租了,我们小区物业工作人员来找我,要求我在房屋出租时告知他们,请问法律有这样的规定吗?

  答: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业主出租房屋的,应当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方可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刘宝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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