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28 06:38:00 我要评论
晁明春 来源: 大众日报◆同时满足三项条件,可以结合城中村改造给予完善相关手续。
◆以城中村改造为名占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条件允许的超过安置标准部分可由政府按建设成本价收购,纳入全市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
□记者 晁明春 报道
本报济南8月27日讯 针对城中村乱开发、乱建设及由此引起的所谓“小产权房”等问题,济南市今天出台政策,对中心城城中村改造进行进一步规范,并明确提出了对违章建设问题分类处理的标准和步骤。
济南市提出,对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条件建设的房屋,如果同时满足三项条件,即:所建房屋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或虽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但经调整可以达到要求的;符合规定安置标准,所建房屋全部用于安置本村(居)民和长期在本村居住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户的,或者部分用于安置、部分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单体建筑尚未入住,且可以整栋调整为安置用房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者,经市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结合城中村改造给予完善相关手续。
对违章建设房屋未占用安置用地的,不影响安置用地审批,但前期已安置的村民人数,在应安置人口数中予以扣除。其生产生活保障用地审批,结合违章建设房屋处理情况统筹考虑。
对违章建设房屋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规划的,或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依法予以拆除。
济南市此次强调,以城中村改造为名占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据了解,济南市去年分别于3、4月份制定了《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引导规划》,出台了《关于加快中心城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按照规划,省城现有规划城市建设用地内的309个城中村,将在“十二五”期间整合形成50个成片改造项目和5个重点建设片区,建设106个集中居住社区,受益人口约54.9万,基本消除中心城区“二元化”现象。
在济南市政府办公厅今天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通知》中,济南市进一步统一了城中村改造的政策标准。其中,在充分考虑公共面积分摊的情况下,城中村改造安置用房为多层建筑的,按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予以安置;安置用房为小高层建筑的,按人均建筑面积43平方米予以安置;安置用房为高层建筑的,按人均建筑面积47平方米予以安置。据记者了解,此项比去年人均安置面积40平方米的政策增加了类别和标准。
济南市这份有效期为5年的文件,还规定了分类整改的步骤和要求。其中,对人均安置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已取得规划条件,安置和保障用房全部开工建设或已竣工,无法重新核准安置和保障用地规模的,责任主体要制定有效措施并向市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作出书面承诺,确保安置用房超建部分不对外销售;对外销售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超建部分所占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将从拨付的城中村改造成本中相应扣减,超建部分不享受政策性规费减免。条件允许的,可由政府按照建设成本价整栋或整单元收购保障用地内建设的居住用房,纳入全市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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