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16 07:35:00
来源:济南日报记者14日从山东省财政厅了解到,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产、车辆资产的管理,山东省财政厅近日分别联合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公安厅印发通知,将建立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机动车辆三项资产的联动管理机制,加强对这三项资产的监管。
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粗放、手段乏力,损失浪费严重、收益流失等问题已引起广泛关注。山东省规定,土地、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机动车辆三项资产,是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三项资产,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房屋登记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取得权属证书,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通知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转让、调拨、置换等)三项资产,或以三项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等,应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经单位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三项资产解除担保、抵押,以及因不可抗力丧失资产,应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经单位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因司法判决、仲裁裁定或政府行政行为致使三项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变动而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经单位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山东省规定,除司法判决、仲裁裁定及政府行政行为涉及的资产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房屋登记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为行政事业单位办理相应资产的转移(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抵押登记等,应当审验和留存单位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或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不能提供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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