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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资格考试抄袭者取消当次全部考试成绩

2011-05-13 08:25:00    作者:   来源:济南日报  

关键词: 职称资格 抄袭 取消成绩
[提要] 记者从省人社部门获悉,对于评职称需要进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有了新规定。从5月1日起,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济南日报5月12日讯(记者 解照辉)记者从省人社部门获悉,对于评职称需要进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有了新规定。从5月1日起,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取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取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

刘宝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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