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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社会组织建公租房土地须国有

2011-05-13 07:22:00    作者:刘文忠   来源:济南日报  

关键词: 公租房 土地性质
[提要] 我市出台实施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暂行规定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记者今天就有关问题进一步采访了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已查清是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小产权房”的,应一律停建停售。

  本报5月12日讯(记者 刘文忠 实习生 苏冉)我市出台实施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暂行规定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记者今天就有关问题进一步采访了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有关负责人。

  在公租房建设用地方面,暂行规定明确社会组织可利用自用土地投资建设公租房,土地性质原为划拨的,暂不改变用地性质;原为出让的,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再缴纳用地差价。该负责人表示,社会组织用于建设公租房的自用土地性质应该是国有用地,集体土地不得用于建设公租房;原土地用途不限,原用途为住宅、商业或工业的国有土地均可用于建设公租房;同时,用于建设公租房的土地,不分存量土地还是增量土地,也就是说后期通过出让取得的土地,也可用于建设公租房,前提是自用,不得用于商品房开发。此外,原出让土地用于建设公租房不再缴纳用地差价,是指可不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差价,比如原出让用于工业或商业的土地,用于建设普通住房的,按规定需要补缴出让金差价,但按暂行规定用于建设公租房,可不改变用地性质,不缴纳出让金差价。

  对公租房建设资金来源问题,暂行规定明确建设资金由投资建设公租房的社会组织自筹,也可与政府或社会组织之间通过合作方式建设,但禁止向职工集资、借款。政府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70%用于公租房建设,社会组织可参照执行。社会组织建设公租房,经核准后,可按规定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减免政策,建设和运营管理方面涉及的税费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该负责人表示,禁止向职工集资、借款建公租房,是为了防止部分社会组织变相集资,变相搞福利分房;参照政府出售公房收入的70%用于公租房建设的问题,则是指社会组织出售单位公房(房改房)所得收入的70%,可用于公租房建设;税费减免方面,主要是指减免城市配套费,并享受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另据新华社消息 国土资源部已下发《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要防范和杜绝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兴建公租房,严肃查处“小产权”房,维护良好的管地用地秩序。《通知》强调,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建设行为,未经国土资源部批准,一律不得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严格规范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兴建保障性住房行为,严肃查处“小产权房”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已建、已售“小产权房”用地不得受理其土地登记,不得以任何方式补办土地审批手续。已查清是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小产权房”的,应一律停建停售。

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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