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伐自家杨树卖 未经批准也获刑
2012-06-08 15:28:00
作者:
晋森 张凯
来源:
齐鲁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批准手续 采伐去卖
[提要]
邹城市田黄镇一村民马某,未办理任何批准手续就把自己地里的杨树采伐去卖,尽管砍伐的是自己种的杨树,但没有林业采伐许可证,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且砍伐数量较大,一审被邹城法院判处了缓刑。
本报济宁6月7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张凯) 邹城市田黄镇一村民马某,未办理任何批准手续就把自己地里的杨树采伐去卖,尽管砍伐的是自己种的杨树,但没有林业采伐许可证,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且砍伐数量较大,一审被邹城法院判处了缓刑。
2011年11月,42岁的马某看着自己承包地里的杨树已经成材,应该见效益,于是将地里种的杨树69棵全部伐了卖掉。后经鉴定,涉案林木蓄积达到12立方米之多,已经构成滥伐林木罪。林业主管部门找到马某,指出其伐自己树的行为已构成犯罪。马某这才知道触犯了法律,无奈之下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邹城法院一审后认为,马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没有经过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也没有林业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马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主动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决马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千元。
法官说法>> 采伐自己的树木,也得获林业部门许可 邹城法院刑庭审判员 王桂花
作为参与本案的审理法官,邹城法院刑庭审判员王桂花表示,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相分离。不能因对林木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而不经有关部门批准领取采伐许可证后随意进行采伐,或者虽领取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否则都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
本案中,马某尽管砍伐的是自己地里的杨树,但因为没有取得主管部门的采伐证,而且砍伐12立方米,数量较大。根据《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在林区滥伐在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幼树500至1200株,在非林区滥伐在5立方米至10立方米或幼树250至600株,都属于数量较大的的范围,马某触犯了法律,所以受到了惩处。王法官表示,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制定了法律法规,是对林业资源予以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采伐林木。
李润杰
我要评论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