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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一家医院擅用患者照片被判赔2万元

2012-05-08 09:28:00    作者:   来源:齐鲁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董某 医院治疗 患者 2008年 精神损害 法院一审 医务人员 不孕不育症 广告宣传 提出上诉
[提要] 嘉祥女子董某在济宁一家医院治疗不孕不育症,如愿以偿生了儿子后,却发现医院竟将她和儿子的肖像用作广告宣传,董某将医院起诉。2007年,董某曾在济宁城区一家医院治疗不孕不育症,2008年4月7日,董某在该医院顺利生下儿子,2008年4月14日,董某母子与医院的医务人员拍摄了一张照片。

  嘉祥女子董某在济宁一家医院治疗不孕不育症,如愿以偿生了儿子后,却发现医院竟将她和儿子的肖像用作广告宣传,董某将医院起诉。近日,济宁市中区法院一审判处医院停止使用董某的肖像,道歉并赔偿董某母子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

  2007年,董某曾在济宁城区一家医院治疗不孕不育症,2008年4月7日,董某在该医院顺利生下儿子,2008年4月14日,董某母子与医院的医务人员拍摄了一张照片。2009年5月,董某受医院邀请,带着孩子参加了医院组织的活动,在活动期间,医院拍摄了董某母子与手拿鲜花、锦旗的医务人员三人的合影及参加活动人员的集体合影照。2011年7月份,董某的丈夫发现该医院在其大厅悬挂董某母子的照片进行不孕不育的广告宣传,并把董某母子的照片作为不孕不育治愈典型印在医院刊发的杂志上,大量散发。

  法院一审认为,医院未经董某的允许将有董某肖像的照片刊登在期刊杂志上,并且制作成宣传展板在医院的营业场所进行广告宣传,侵犯了董某的肖像权、隐私权,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医院应停止使用董某的肖像进行广告宣传,在其杂志上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董某母子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医院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 

隋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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