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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赔偿“闪电”离婚 法院判定系共同债务

2011-11-02 14:15:00    作者:韩伟杰   来源:齐鲁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车主 离婚 共同债务 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逃避
[提要] 自家经营的货车发生事故,雇佣的司机死亡。法院依法判决车主夫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向受害人家属赔偿48万元整。

  本报2110110消息 (记者 韩伟杰 通讯员 冷西金 周祥云) 自家经营的货车发生事故,雇佣的司机死亡。肇事车的车主及其丈夫见势不妙,为保家产,共谋离婚,后丈夫“净身出户”,所有家庭资产都转移到妻子一人名下,夫妻俩各持理由拒绝赔偿受害人。近日,曲阜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案件,判决车主夫妻连带赔偿48万元。

  据介绍,2010年1月,孙楠、文华(化名)夫妻为做生意,购买了一辆货车,登记在妻子名下,并雇用李某和刘某为其开车。2010年7月7日晚,货车司机李某与刘某开车行至京福高速公路某处时,撞开护栏冲入路沟,造成副驾驶上的刘某死亡。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发生车祸的第二天,车主夫妻二人就办理了离婚手续,约定家庭财产归妻子文华所有。

  但是,当受害人刘某的家属要求车主赔偿损失时,车主文华称货车是按揭购买,没有钱赔偿。其丈夫孙楠则说自己与女车主离婚时未取得财产,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女车主文华作为货车的车主,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系孙、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由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债务,应看作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男车主所称离婚时未取得财产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车主夫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向受害人家属赔偿48万元整。

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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