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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长时间不住还用交物业费吗

2012-07-18 10:50:00     作者: 崔荣杰 李美玲    来源: 大众网—生活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物业费 空置现象
[提要] “我的房子交了还没有入住,但物业说我要交物业费,我没有享受到服务,为啥要交?”日前,家住东部一小区的业主刘先生向记者反映了这样的疑问。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不少小区的房子都存在空置现象,这些房子到底要不要交物业费,很多市民都很想知道。
    生活日报7月17日讯(记者 崔荣杰 实习生 李美玲)“我的房子交了还没有入住,但物业说我要交物业费,我没有享受到服务,为啥要交?”日前,家住东部一小区的业主刘先生向记者反映了这样的疑问。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不少小区的房子都存在空置现象,这些房子到底要不要交物业费,很多市民都很想知道。为此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
  济南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指出,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已竣工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已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物业交付后长期空置的,其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据介绍,物业交付后长期空置的情况并不鲜见,实践中,有的业主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提供的服务(比如业主出国)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拒交物业费。工作人员说,实际上,既然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则物业合同的效力即对每个业主都是有效的。即使业主不在小区居住,房屋空闲,但物业服务使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仍然间接地为业主提供了服务。只要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则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都是均等的。
 “我碰到的是另一种情况,开发商通知收房后,但房子有问题我没有收房,这种情况下物业费怎么算?”市民王女士说出了自己面对的另一个问题。
  对此,工作人员解释说,现实中很多业主因为房屋瑕疵而拒绝收房,从而发生收房实际日期比约定日期延后的情况,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费的支付应从业主实际收房日而非约定交房日起算。
李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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