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23 09:37:00 我要评论
鞠鹏 来源:济南时报-舜网时报8月22日讯 (记者鞠鹏 通讯员关学军 申玉奎)工程补偿方案公布后,有760人次对方案提出了意见,方案吸收公众意见进行了修改。8月23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将发布第1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对历城区招待所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这也标志着济南房屋拆迁进入“征收时代”。
什么是征收呢?据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介绍,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公平补偿的行政行为。今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了公平补偿的原则,使被征收人参与权、知情权、决定权得到保障,这也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依据。与老拆迁条例的本质区别在于,新条例规定征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且实施的主体是政府,强制拆迁主体是法院。根据新条例,济南市制定了《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明确济南市房屋征收部门为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征收实施单位为各区拆迁主管部门。此外,进一步调整了征收补偿标准和优惠政策。
此次公告涉及的历城区招待所棚户区改造项目,也是房屋征收工作的试点。据悉,该片区基础设施陈旧,公共设施配套不完善,商业分布零散。日前,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向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了房屋征收意向。根据规定,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于5月16日就该征收项目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分别向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发出了征询函,三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了符合以上三个规划的书面意见。
据了解,历城区招待所棚户区改造项目东至洪楼南路、西至洪楼西路、南至历城区政府北墙、北至花园路,房屋征收涉及居民923户,房屋建筑面积68763余平方米,附属物建筑面积5000余平方米;涉及国有单位18个,国有土地总面积93.07亩,单位房屋37993平方米。工程补偿方案公告后,对被征收范围内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广泛征求,共有760人次提出三类14条意见,经济南市城市建设审批小组办公室组织论证后,吸纳了部分公众意见,对方案进行了修改,并将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再次进行了公告。8月19日,市政府研究并作出了征收决定,8月23日发布了征收决定公告。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透露,下一步,济南市房屋征收工作将全面展开。
【政策对比】
新旧政策有啥不同?
新的《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与旧的《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何不同?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表示,有四方面本质区别。
旧政策 新政策
主体 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市政府法律关系
拆迁的法律关系产生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可以作为第三方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之间争议居中作出行政裁决。
征收的法律关系产生于征收人(政府)和被征收人之间,政府作为当事人一方,不再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因而不具有行政裁决权。这一点在作出征收与补偿决定、补偿安置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主体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用章方面都会得以体现。
程序
拆迁程序是由拆迁房屋的单位启动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由拆迁人委托拆迁单位实施拆迁。
征收程序由政府直接启动,由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强制执行模式
在拆迁过程中由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主体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执行依据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决。
政府不再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依据是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
【延伸阅读】
新政策要点扫描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要点:
【征收补偿方案得听老百姓的意见】
征收补偿方案经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论证后应征求公众意见,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旧城区改建项目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由市政府委托的部门组织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方案。
【自动拆除违法建筑可按拆除成本奖励】
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前,市城管执法部门会同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对未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及因政府原因造成的未登记房屋,应给予补偿;对认定为未经批准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被征收人主动自拆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照拆除成本进行奖励。
【征收前先落实安置房源】
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42条规定的安置房源,应当落实。《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42条规定,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的套型设计应当满足被拆迁人对房屋建筑面积的不同需求。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应当产权明晰,无权利负担,并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配套要求和建筑质量、安全、技术标准。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交易价格评估确定。就地安置的房屋应具备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异地安置的房屋应是新建房屋,并具备《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确权登记的条件。提供其他房屋的,应在协议中明确交房时间和交房条件。
(鞠鹏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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